电子交换首营资料的合法性


国家早在2005年就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并自当年的4月1日起开始施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:

1)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,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;

2)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;

3)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;

4)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。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的条件的电子签名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条规定:当事人订立合同,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

行业监管:省食药监局    市食药监局    省卫健委

行业指导:省医药行业协会    省医药商业协会    省执业药师协会    省药协会    市医药商会    省医药物流商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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